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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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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2009年第66号令)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规定如下: I=<Qpd4  
    一、设立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的单位须是医疗卫生机构,并拥有法人资格。而非独立法人机构或部门可在上级单位网站上设立专栏或网页。 G/(,,T}eG  
    二、网站实施实名制,网站名称原则上应是单位第一名称,所申请域名原则上应是网站实名的汉语拼音和英文的全拼或规范性缩写。不允许在网站名称前加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所禁用的名称。 #Ktk["6  
    三、前置审批提交所需材料需符合卫生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2009年第66号令)第二章要求,同时须附网站首页彩图。开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单位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具体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办理须知)。 BN%cX 2j  
    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前置审批分为技术性审核和行政性审批。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首先进行技术性审核,按规定时间出具审核意见。如审核同意则由市公共卫生信 息中心将相关前置审批材料提交市卫生局办公室进行行政审批。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技术性审核不予同意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技术性审核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wuYak"KX  
    五、涉及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医疗机构,其网站内容将由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提交市卫生局行政业务处室进行资质、经营范围、开展项目、宣传内容等方面的认定。其认定结果将成为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技术审核的依据。 [r3sk24  
    六、网站需开设便民服务栏目。其中,公立二、三级医院须开设医院、科室、专家简介栏目,网站必须设有网上预约挂号功能模块,其栏目与功能模块也需与市级健康查询(含网上预约、双向转诊、网上查询等功能模块)网站进行关联。 bfZt<-  
    七、市卫生局前置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2年。需复核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申请复核。 jXALL8[c  
    八、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将定期公布网站前置审批情况,并按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通信管理部门。 3F!)7  
    九、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将配合市通信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前置审批相关工作检查,其检查结果将对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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